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
(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三)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四)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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