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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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
第三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
第四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
第五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七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七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
第八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八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
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
第九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九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十条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第十一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十一条 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十二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十三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布...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十四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十四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布图设计登记工作,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
(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三)布...
第十七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十七条 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
第十八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十八条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并...
第十九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十九条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
第二十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二十条 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
第二十一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在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二十二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二十二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
第二十三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
第二十四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二十四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
第二十五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
第二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
给...
第二十七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二十七条 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二十八条 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其数...
第二十九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二十九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布图设计权利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布图设计,即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
第三十二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
第三十三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
第三十四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布图设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