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二十八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二十八条 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裁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