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二十八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二十八条 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裁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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