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二十九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二十九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布图设计权利人和取得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