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二十一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在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