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