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布图设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