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
前款行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订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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