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十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十条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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