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十一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十一条 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