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十三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布图设计进入公有领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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