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七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七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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