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被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
行政执法委员会进行抽样取证应当制作笔录,写明被抽取样品的名称、特征、数量。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签字或盖章。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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