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部门规章 发布:2001-11-28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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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二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 第三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行政执法委...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四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四条 请求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布图设计已登记、公告;... 第五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五条 请求人提出请求,应当向行政执法委员会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的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副本。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 第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六条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第七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七条 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请求人采用的布图设计与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全部相同或者与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中任... 第八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八条 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 请求... 第九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九条 立案后,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以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 第十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条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专业技术... 第十一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一条 在侵犯布图设计专用权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布图设计专用权启动撤销程序的,行政执法委...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设计专有权的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行政执法委...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 第十四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四条 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用权的纠纷应...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行政执法委员会主任委托合议组出庭... 第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布图设计专用权... 第十七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 当事人请求行政执法委员会就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应当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 第十八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 第十九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九条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 第二十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交行政执法委员会备案;未...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用权的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在处理过程中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 第二十三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被抽取样品的... 第二十四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下,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进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 第二十五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核实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协助调查。 第二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核实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协助调查。 行政执法委员会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书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一)被请求人复制... 第二十八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