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二十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交行政执法委员会备案;未达成协议的,行政执法委员会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