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八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的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