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布图设计专用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