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四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四条 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用权的纠纷应当作出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不服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加盖行政执法委员会的业务专用章。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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