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行政执法委员会主任委托合议组出庭应诉。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