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