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设计专有权的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行政执法委员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日前让当事人得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口头审理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