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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