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五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五条 请求人提出请求,应当向行政执法委员会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的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副本。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请求书副本。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