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四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四条 请求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布图设计已登记、公告;
(二)请求人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人或者与该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四)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该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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