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六条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1-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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