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十一条

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十一条 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专利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市专利管理部门的受理事项;
(五)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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