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十条 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十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权受到侵犯的,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