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十五条 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第十五条 在处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专利权受到侵犯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合并处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终结案件的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