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加强协作,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网络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推广在商业银行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便利化改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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