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1-28 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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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 第三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并明确主管... 第四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功能区应当发挥先行先试的示范带动作用,探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先行先试... 第五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积极推进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与相关市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构建要素自由流... 第六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对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和全流程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的目录、规... 第八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实施下列行... 第九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财政、民营经济、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完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 第十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人才评价标准时,应当将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纳入评价要素,突出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的... 第十一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设创新创业集聚区和公共创新平台,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 第十二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本市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构建工业、交通、城市管理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引导数字... 第十三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预警、维权援助和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 第十四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 第十五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六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发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发展。 市发展改革... 第十七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开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 支持行... 第十八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除法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外,对于适宜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的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事务服务与管理、技术和市场服务等职... 第十九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委托实施中介服务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事项依法作为办理行政... 第二十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校、法律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商会共建法律查明机制,建立域外法律数据库、专家库和案例库等,为市...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服务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打造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开放型、服务型、效率型政务服...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权责清单(涉密权责事项除外),未纳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事项不得实施。 部门...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主体、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请...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容缺受理的,...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关联事项集中办理。对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许可事项,申请人可以填...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实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有...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分离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及时将行政审批相关信息推送给有关主管部...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事...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加强协作,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网络过户与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条 市口岸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实现海关、海事、边检、税务、外汇管理等监管部门之间信息...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的整合共享...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政府及其部门、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制作、形成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三十三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三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差异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目录,制定本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细化量化行政处罚基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 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进...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 第四十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和调整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决策时,其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及其配套规定,并通过多...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惠企政策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惠企政策的落实和兑现,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推进一次申报、全程...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决策效率。对市场主体反映的重大、疑难以及普遍性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牵...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并发表意见。 鼓励法律服务...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司法机关依法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提供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调解、仲裁与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第五十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条 本市建立民声倾听和回应机制,畅通政务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受理有关营商...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制度,由市场主体对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机构、政务服务平台和人员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协同监督机制。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实施主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标人的,由财政、发展改... 第五十五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