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容缺受理的,应当明确并公布必要申请材料目录和可容缺的申请材料目录。
对于审批要件能够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准确完成数据比对的审批事项,可以通过智能化手段实施审批。因技术原因造成审批错误的,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对审批结果进行修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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