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权责清单(涉密权责事项除外),未纳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事项不得实施。
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机构编制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明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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