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权责清单(涉密权责事项除外),未纳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事项不得实施。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机构编制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明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