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服务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打造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开放型、服务型、效率型政务服务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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