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服务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打造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开放型、服务型、效率型政务服务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