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主体、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要素。
完善政务服务大厅、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端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资源整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不得限定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渠道;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完善政务服务大厅、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端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资源整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不得限定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渠道;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