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校、法律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商会共建法律查明机制,建立域外法律数据库、专家库和案例库等,为市场主体提供域外法律查明服务。
鼓励开展合规专业研究、设立合规专业服务机构,为市场主体的重大投资、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和其他重大经营决策提供合规审查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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