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除法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外,对于适宜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的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事务服务与管理、技术和市场服务等职能或者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转移、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形式,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承担。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行业协会商会承担上述职能或者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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