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发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发展。
市发展改革、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规划建设行业协会商会集聚区或者发展孵化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入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