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办理、破产企业重组、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接转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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