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预警、维权援助和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询等公共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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