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本市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构建工业、交通、城市管理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数字经济的生态系统。
支持企业建设各类工业互联网平台和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加强与产业供应链上下游的协同合作。
推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的开放与建设。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开放应用场景。
支持企业建设各类工业互联网平台和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加强与产业供应链上下游的协同合作。
推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的开放与建设。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开放应用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