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设创新创业集聚区和公共创新平台,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团队和企业家等群体创新创业创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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