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财政、民营经济、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完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大数据、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管理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共享应用,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采用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大数据、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管理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共享应用,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采用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