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八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二)以在本地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三)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四)以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标人。
(一)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二)以在本地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三)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四)以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