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对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