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功能区应当发挥先行先试的示范带动作用,探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先行先试保障机制,为功能区改革创新提供支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等重大敏感事项外,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功能区的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依法向国家级、省级功能区赋予履行职能所需的经济管理权限。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先行先试保障机制,为功能区改革创新提供支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等重大敏感事项外,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功能区的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依法向国家级、省级功能区赋予履行职能所需的经济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