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法治保障,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应当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应当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