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并明确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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