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市场主体可以按照规定对自身信用信息提出异议或者申请信用修复。有关部门、社会信用信息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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