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委托实施中介服务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事项依法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公布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服务办理条件等信息。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对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作出的评估认证结果应当互认,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评估认证。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弄虚作假、通过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