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六条 实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监管,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审批决定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推送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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